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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监管遭遇法规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1:15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对话专家:

  “扰民强光”有害身心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主任医师赵军民教授从医学角度向记者介绍了光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记者:赵医生,有很多市民向我们反映强光影响他们的生活,这些算不算是一种光污染?

  赵医生:在正常的情况下,光线能够部分地被物体吸收,所以一般物体的反射光进入人眼时已经很柔和了,没有什么危害。但如果光照在玻璃墙上或者镜面上就不会被吸收,反而在经过镜面的二次折射后,辐射已经远远超出了瞳孔的调节范围。人眼长期接受这种光线,会导致眼病和其它病症。所以强光影响生活,应该算作光污染。

  记者:光污染有些什么危害呢?

  赵医生:在白昼里,如果司机从玻璃幕墙或者广告牌反射的强光下经过时,很容易眼花缭乱,这对交通安全是一个很大的危害。而对于一般市民来说,长期处在这样的强光环境下,很容易导致视网膜衰退,损害视力。折射的强光不但损害眼睛,还能间接地从心理上给人伤害。居民如果因为霓虹灯照射引起失眠,会导致生物钟紊乱、血压升高、精神衰退等症状,影响情绪,有时甚至会诱发心脏疾病。

  监管难题:

  “光污染”凸显法规空白

  省环保局的张之源总工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有关光污染的法规。该局科技处的汤斌处长介绍,由于没有统一的光污染法规,目前对光污染的界定还是众说纷纭。在相同的强光环境下,有些人觉得受不了,有些人却会觉得无所谓,所以究竟多大强度的光照会影响人体健康无法明确界定。另外,法规的缺失还导致“光污染”问题由哪个部门负责的问题无法落实。

  合肥市环保局12369环境投诉中心的有关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些环保投诉的记录。记者发现,市民对光污染的投诉种类之多,大大超过记者探访时看到的情形,比如太阳能热水器的集热板反射强光、建筑工地的照明灯太刺眼等等。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由于职责归属不明确,现在环保局只能是向投诉者解释光污染法规缺失的现状,并给“受害者”提出一些协调的建议。总而言之,目前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协调解决,至于结果能否让人满意就无法保证了。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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