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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示众”遭各方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1:3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深圳警方将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游街示众。(《羊城晚报》供图)

  针对社会各界对深圳警方把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游街示众行为的质疑和上海律师姚建国写的《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记者5日采访了深圳市公安局及深圳福田区的相关部门。

  深圳警方:

  这是正当

  依法行事

  深圳公安局有关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说,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

  深圳市福田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福田区领导也是刚刚获悉此事的,有关领导正在开会研究,目前尚不便作任何回应。

  全国妇联:

  正在密切

  关注此事

  有媒体称,全国妇联曾于本月1日与公安部交涉并提出内部抗议,认为此次示众行为“侵害了公民基本权益,侮辱了全国妇女形象”,并要求警方认真检讨扫黄时种种做法,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

  对此,记者致电全国妇联,宣传部的一位女士肯定地说:“不知道这是哪里来的消息,但是经我们调查,没有此事!”她同时表示,妇联目前就深圳涉黄示众事件并没有任何意见和计划,但有关领导正在密切关注此事。

  广东律师:

  示众是用公权

  侵犯私权

  对深圳警方的做法,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谢恒律师表示,警方对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该条例并未明文规定可以将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示众”、“公开处理”这一程序,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由此可以界定,深圳警方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新闻回放

  11月29日,深圳警方将一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深圳街头示众。示众疑犯全部身着黄衣,面戴口罩。游街示众后,警方宣布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被示众人员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

  此事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上海律师姚建国于12月1日在论坛贴出《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表达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活动本身是违法的”。

  上书是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姚律师阐述三点质疑理由

  姚建国律师

  姚建国律师称,他看到涉黄人员游街示众的报道后,出于职业敏感想到了向全国人大上书。他认为作为一名律师,有义务向国家机关提出来,目的是想纠正一些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希望国家有关机关以此为教训,时常检讨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欠妥,同时也是为了向群众作一次普法教育。

  姚律师称,他对自己的举动很乐观,他相信公开信一定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阐述了自己的三点质疑理由。

  违背法律程序

  姚律师称,本次公开处理的人员,仅仅是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作出判决,作出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侵犯人格尊严

  姚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即便是违法犯罪人员,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深圳警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已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

  不能达到惩罚和震慑犯罪目的

  姚建国还在公开信中提到,示众不能达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本版稿件综合《新快报》、《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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