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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不计息工行庭上辩称是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1:52 重庆晨报

  储户状告工行少算利息案昨在北京开庭,工行称储户利息受损与己无关

  本报北京6日消息发现工商银行“通知存款”业务在计算利息时,逢“大月”的31日那天竟被忽略不计,因炒股账户资金往来频繁的段先生,一年下来,发现自己的利息被少算了105.86元。今天上午,因质疑“通知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段先生与工商银行朝阳支行在朝阳法院对簿公堂。

  去年8月26日,段先生在工商银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发现在存款日经过“大月”的31日时,31日当天就被忽略不计。“这样段先生在银行的一年存款操作后,利息就被少计算了100余元。”法庭上段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工商银行从未明确告知过这样的计息方式,而在工行“通知存款”的业务介绍上,却明确写着按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对于段先生的质疑,工行代理人今天在法庭上的解释却显得理直气壮:“我们是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国内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按照这一规定计算存款利息。”对此工行的代理人在庭上就计息方式作出解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计息时,每年以360天计算,每月以30天计算,逢大月有“31日”那天,“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2月同样按照30天计算。“从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这种计息规则至今已经用了40年。段先生按照自己理解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你们明确告知过这种计息方式吗?”

  工行代理人:“这种已经用了40年的计息规则已经为广大市民所熟知,而且已经成为交易惯例,没必要再重申。”

  原告律师:“按照这种计息规则,除非整年、整月存取,否则储户利益必然受损。”

  工行代理人:“储户的利益什么时候受损,什么时候不受损,什么时候利益最大化,那是储户自己的事情,跟法律无关,我们在按照法律执行。”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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