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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是赌债写下欠条要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2:49 海峡都市报

  N栏目主持 张林

  主持人:刘山给吴明写下一张50多万元的借条,却说钱是赌博时输的,写了借条也不算借,不愿还钱(详见本报12月5日A8版)。到底这笔钱该不该还,读者们各抒己见。

  读者意见:

  手机尾数3065、手机尾数8813的读者:刘山是成年人了,先后写了两次借条,说明他在第一次写借条后拿到了钱,才再次借钱的,所以借条具有真实性,除非刘山能证明这笔钱是赌债,否则就要还钱。

  鼓楼区陈先生、小灵通尾数6378的读者:刘山不应该还钱,因为借贷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刘山拿到吴明给的钱时,借贷关系才算成立,而不能单看一张借条。既然吴明说他借了钱给刘山,他至少要证明这笔钱刘山确实收到了。

  台江区林先生、手机尾数1074的读者:刘山有可能真是赌博的时候输了,不得已才在同一张借条上写了两回借据。即使这笔钱是赌债,还是要还,否则,不会让大家认识到赌博的危害,而这笔款项则可以没收,或者作为罚款捐赠给慈善事业。

  法官说法:

  刘山称涉案的款项是赌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且,如果确实没有借款而书写如此巨额款项的借据,并不像正常的成年人所为。至于吴明是否交付了涉案款项,正如吴明答辩时所称,要是刘山书写第一次借据后没有从吴明那里实际得到相应数额的借款,刘山就不可能还在同一张借条下方书写另一份借据,而且第二份借据的数额是前一次的两倍多。因为刘山对吴明的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对于上述不合常理的行为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吴明提供的借条属于直接证据,所以刘山应该还钱。

  主持人: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是以钱款的实际交付为标志的,但是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钱交付与否,通常法院会把借条当作是最有证明力的证据。再则,赌博是违法行为,赌债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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