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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过,不算驰名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2:5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苏琳/魏柳菁

  本报讯 “听都没听说过,能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人何先生在泉州买了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金冠园”两种调味品,发现产地不是香港,“金冠园”商标也从未听说过,感觉上当受骗,于是以欺诈消费者为由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厂家一纸告上了法庭。

  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这一案件。据悉,这是泉州首例消费者质疑驰名商标并意图推翻的案件。

  原告:

  从没听说过这

商标

  11月15日,何先生在泉州某连锁超市被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及“香港”字样的调味品所吸引,买了其中的甜辣酱和味极鲜酱油。事后,他发现产地不是香港,商品上的“金冠园”商标也从未听说过。

  他认为这样的商标根本就不是中国驰名商标,现行的法律中,也没有“中国驰名商标”这样的说法(只找到了“驰名商标”这一称谓)。他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厂家一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两商家欺诈行为成立,认定“金冠园”不是中国驰名商标,返还两款商品的购物款,赔偿其他损失315元。

  被告:

  尚未接到法院传票

  据了解,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是香港独资企业,生产酱油及调味品。历年来,“金冠园”牌酱油、调味品系列荣获“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质量达标食品”、“首批QS

食品安全认证”、“省著名商标”、“质量稳定产品”等称号。

  昨日,该公司董事长吴先生表示,尚未听说此案件,也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他认为,金冠园品牌已经多次得到市场的肯定,消费者的诉讼是没有任何依据的。金冠园是在江西一家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以侵权案件为依据的。另外,金冠园属香港独资企业,外包装的“香港”二字也属合法范围。

  法院:

  以消费欺诈为由立案

  过去,此类纠纷消费者多通过协商的途径来解决,闹到法庭上比较罕见,消费者请求法院认定产品不是驰名商标的诉求,对法院的工作人员来说更是头一回碰到。

  昨天下午,泉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人士介绍,由于此案的相关请求不在最高院的民事案件案由之内,因此,受理之前,还就能否立案,特别与业务庭的法官进行了探讨。

  “最高院规定的案由远远不能涵盖实践中存在的案件类型,该案有明确的原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也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并且属于中院管辖范围,符合受案范围。”这位人士介绍,最后法院以消费欺诈为由立了案,但被告方是否欺诈消费者,还要等待审理过后才能判定。

  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

  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不是荣誉和营销手段

  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认为,这一诉讼带有“公益诉讼”的特征,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315元”很有意思,因为“3·15”正好是消费者

维权日。经过了解,很可能是中国首例消费者质疑驰名商标并意图推翻驰名商标的案件。

  据介绍,司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在个案中认定出来,商标纠纷案件一旦结束,它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只能作为一种受过商标保护的维权记录。但有些企业和个人将它误认为是一种荣誉和营销手段,大事宣传,热烈祝贺,早已背离了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

  “法院受理了这样的案件,说明消费者有权监督‘驰名商标’,无论诉讼结果如何,都将在产业界和司法界产生深远的影响。”林栋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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