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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电子眼”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4:01 东方早报

   早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原则通过。《办法》规定安装“电子眼”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对“电子眼”视野权限进行了界定。

   个人隐私图像要保护

   为服务保障奥运,加强城市管理,本市对“电子眼”进行立法。全市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等5大类、40多种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但设立的摄像头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办法》规定,单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安装“电子眼”要审批

  近几年很多单位、地区都兴起了一股“电子眼”热,小区、学校、幼儿园纷纷安装“电子眼”,引起了公众很大争议。北京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介绍,为保障“电子眼”的安全使用,《办法》对“电子眼”的安装、使用、维护、信息的采集都做了具体规定。首先,安装“电子眼”需审批,有关部门将审查“电子眼”在何时、何地安装,对信息的采集和浏览权限进行界定,确保“电子眼”用于公共安全。

   不得擅采公共图像信息

  在全市26.3万余个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实际使用中,随意设置图像信息系统,随意采集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办法》要求,单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图像信息系统。

  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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