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苏丹红事件终审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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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4:09 都市快报 | |||||||||
据新华社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6日对2005年案发的广州“苏丹红事件”的两名被告人宣读终审裁定,两名被告人谭伟棠、冯永华的上诉被驳回,案件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于今年8月25日作出。因在生产、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中掺入含有“苏丹红一号”的化工色素,广州中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本案主犯谭伟棠有期徒刑1
广东省高院审理查明,谭伟棠是涉案的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公司产品的研究、开发,冯永华为总经理助理。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2002年3月,谭伟棠在研制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过程中,为了使产品的颜色更加鲜艳,产品更加畅销,指使冯永华到广东华颜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用于其调制食品添加剂“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等。 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主要用于皮鞋油、地板蜡的着色。根据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油溶黄、油溶红的主要含量均为具有致癌性的工业染色剂“苏丹红一号”,其中油溶黄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高达98%。而另据了解,田洋公司的销售网络极广,其曾向全国18个省市的30多家企业提供用于生产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