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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规范国企的高管可获股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4:29 舜网-济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 任芳刘兵)根据国务院国资委6日公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拥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其高层管理人员可率先享受股权激励。

  根据《试行办法》,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
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已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就《试行办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股权激励应根据‘规范起步、循序渐进、总结完善、逐步到位’的原则,着眼增量,慎用存量,不得由国有股东单独支付股权激励的成本或无偿量化国有资产。”

  根据《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暂不包括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集团公司负责人、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试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0%用于股权激励;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外,一名激励对象最多可拥有公司股本总额1%的股权;鉴于目前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薪酬总体水平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而不是国际普遍的40%左右。

  《试行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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