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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示众对还是错 山东籍律师对涉黄示众的质疑引发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4:30 舜网-济南时报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随后宣布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鼓掌。

  此事立即引起广泛关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山东籍律师姚建国12月1日通过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提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会给中国政府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且“活动本身是违法的”。姚建国在公开信
中提到了三点理由。

  “公处违背法律程序”

  姚建国认为,本次公开处理的人员仅是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后才能做出判决,做出处罚。深圳警方把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

  “示众做法侵犯人格尊严”

  姚建国认为,公开示众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现代汉语词典》对“示众”的解释是:给大家看,特指当众惩罚犯人。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即便是违法犯罪人员,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更何况深圳警方“公开处理”的不过是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普通公民。

  “不能达到惩罚和震慑犯罪目的”

  姚建国认为,示众不能达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能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效果,反而更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等于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人格尊严的。

  姚建国在公开信中呼吁:“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有必要也有义务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

  网民争议姚律师的做法

  姚建国发表公开信质疑深圳警方的做法,引发大量网民热议。有的网民对姚建国表示“强烈支持”,认为他“敢说真话”,认为“这才是律师”。有的网民还对姚建国的观点表示支持,认为“执法者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而不能随意解释法律条文,按照自己的喜好执法。”

  也有大量网民对姚建国的做法提出疑问,认为姚建国“不花一分钱就宣传了,这可能是有史以来最牛的广告了。”认为他“太想出名了”。有的网民还反对姚建国的观点,认为“深圳警方表现出了和此类问题做坚决斗争的勇气和决心,值得赞扬和鼓励。如果这一点都不被认同,我们的警察还会去尽心尽力地去和犯罪分子做斗争么?正常的社会秩序谁来保障?”有的还认为“矫枉必过正,支持警方的疾恶如仇的做法”。

  说我是为出名“这很无聊”

  据悉,发表公开信的姚建国是山东人,现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任律师。12月6日晚,记者电话联系上姚建国。据他称,在看到涉黄公示的报道后,出于职业敏感才想到向全国人大上书的。12月1日,他在“天涯社区”论坛发帖后,网友们对此事争论极其激烈并纷纷发表看法。他认为,作为一名律师,有义务把法律上的一些问题向高一级的机关提出来,目的是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以此为教训,让国家机关时常检讨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欠妥,同时也是为了向群众做一次普法教育。

  据了解,姚建国在12月4日向全国人大发送电子邮件后,6日又用快递的形式把信寄给了全国人大,目前还没收到回复。

  对于一些市民质疑其是为出名才有此举的说法,姚建国笑谈“这很无聊”,因为对涉黄公示事件的关注,一直是公众力量在推动,而不是他一个人。

  “警方是依法行事”

  记者12月6日就公开信一事采访了深圳市公安局。该局有关部门的人士说,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依法行事,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回应。

  深圳市福田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告诉记者,福田区领导也是刚刚才获悉此事的,有关领导正在开会研究,目前尚不便作任何解释。

  示众是用公权侵犯私权

  对深圳警方的做法,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恒表示,警方对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该条例并未明文规定可以将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示众”、“公开处理”,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由此可以界定,深圳警方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在被拘留或受处罚后,已承担了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其隐私权并未列在法律要求必须公开的范围内。深圳警方未严格按法定程序来执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这一行为带来的影响远远大过警方警示民众的影响。图/文据《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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