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预防“官煤”,最终要靠长效机制——一起官员投资入股煤矿的样本剖析(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4:4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记者陈婷借亲友之名违规入股煤矿,千方百计隐瞒真相,在清理中不主动申报登记,最终依靠群众举报线索得以查处———蒲兴权一案只是无数“官煤”的一个缩影。

  采访中,纪检监察人员表示,发现难和取证难是“官煤”清理中的两大难题。一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往往假借他人之名,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另一方面,由于官员与煤矿业主利益攸关,而煤矿业主往往又不属于监察对象,导致取证难

  去年9月启动的“官煤”专项清理,目前正逐渐转入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这种背景下,事前预防成为我省乃至全国各地共同关注的一个急迫问题。以自查自纠为主、行政干预为辅的清理纠正工作,只能解决摆在明处的问题,如何建立健全预防违规投资入股煤矿的长效机制?日前,中央纪委在川召开专题会议,就这一问题的现状、成因、对策展开研讨。

  现象一: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本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仍然获得注册许可。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经商办企业,而《公司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申请出资成立公司,包括申请组建煤矿企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企业申报的股东人数、名称、身份等基本资料是否真实,工商部门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并不主动审查煤矿企业股东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身份,只要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就给予注册许可,在企业对股东的变更登记中也是如此。由此可见,有关法律规定不配套。

  对策:督促工商、国土部门将不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规定纳入企业注册,产权登记、出让、转让、延续、变更等审批内容,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审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建立煤矿企业出资人及产权公示、公证制度,并作为企业注册和产权登记、出让、延续、变更等审批的必经程序,加大违规入股煤矿的风险。

  现象二:煤矿企业偷税漏税情况十分严重,一些年产几万吨的煤矿,一年只交几万元的税,有的甚至连续多年报亏,煤矿业主因此获取高额利润,助长了“官煤勾结”。

  分析其成因,一是管理不到位。相关职能部门未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纳入煤矿监督管理的内容,在日常管理中不主动过问煤矿是否存在“官煤勾结”等问题。二是信息通报机制和共享机制不健全,职能部门即使发现存在“官煤勾结”问题,也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三是管理责任不落实。由于职能部门有关制度不健全,个别工作人员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仍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因为“我们的管理标准中有足够的模糊地带,使得办与不办、管与不管都理由充足,即使出了问题也得以逃脱应有的惩处”。

  对策:国土、安监、煤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尽快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审批、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职能部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应当发现,由于工作不负责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通报、不制止,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失职的责任。

  现象三:某地申报登记的349名投资入股人员中,除乡镇干部159人外,还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122人,差不多涵盖了所有煤矿监管部门。煤矿老板为什么愿意吸收这些机关干部入股?

  其实,煤老板看中的并不是这些干部口袋里的钱,而是他们手中的权,这些权力事关煤矿生杀予夺。比如,矿井的“准生证”环节,采矿许可证由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由煤监局核发,营业执照由工商管理局核发。除营业执照由当地核发外,其他四证的最终核准权都在省级部门,但省级部门核准的依据正是各乡镇、县、市的建议。这些发放“准生证”的相关人员便成了矿主们通过吸纳入股来拉拢的一个重要群体。

  此外,还有一些涉煤部门的公务人员在煤矿检查、监察、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借机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甚至索取贿赂,也促使煤矿主产生吸纳他们入股寻求保护的心理。

  对策:科学界定和配置各监管执法部门职责,科学设置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各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管,也有利于保护煤矿主的正常权益。

  深化政务公开,强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现行政行为从依据到决策、执行、结果全过程动态公开,从源头预防以权谋私和钱权交易。

  现象四:尽管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工作,政策明确,措施严厉,但仍然有一些官员“宁不当官,决不撤股”。

  官员之所以敢于这样做,是因为违法成本低。即便现在,对这些违法投资入股煤矿者最严厉的处罚也不过是撤职而已,相比所获得的丰厚利润,其所承担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可谓微乎其微。

  另一方面,对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禁止性规定,但制裁缺乏力度,使得行政禁令对这些人难有真正的撼动。

  对策: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