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煤炭劣质还是管理劣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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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4:50 舜网-济南时报 | |||||||||
□张贵峰 由于担负大面积供热任务的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公司烧用劣质煤导致热电锅炉“罢工”,12月3日起,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及天山区区域共计400万平方米范围内上万户居民住宅及单位停暖。而4日,乌鲁木齐室外最低温度已达零下11摄氏度。为此,乌市各大电器商场出现了多年难见的电暖器热销场面(12月6日《北京日报》)。
对此,苇湖梁发电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似乎还颇感“委屈”:“今年以来,原煤供应紧张的局面一直未能缓解,签约供煤商神华能源新疆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提供其80%的生产用煤”,“为不耽误生产,只能选择一些小煤窑的煤”。 显然,这是一个比劣质煤更“劣质”的解释——作为长期从事专业供暖的大型企业,使用劣质煤,将对锅炉设备以及供暖产生怎样的严重后果,难道事先会一点不知道?而如果明明知道,却故意为之或心存侥幸,拿上万户居民的冷暖当儿戏,其责任意识何在? 更为重要的是,确保供暖生产、供应的质量,不仅是当事企业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关于这一点,《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说得很清楚: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供热单位生产营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热户的合法权益。 由此不难看出,乌鲁木齐大面积停暖事件的真正祸首,并不是什么煤炭质量的低劣,而是相关供热企业以及对其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管理质量本身的低劣。 当然,“原煤供应紧张”或许确是实情,而选择小煤窑的低质煤,也确有无奈的成分,但问题是,化解困难、克服不利因素,以最大程度地确保供暖安全、民生利益,不正是供热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所在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