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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四川还不会“刑事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5: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轻微刑案“私了”是民间百姓对于诉讼双方自行和解行为的一种俗称。最近几年来,我省有些基层法院在检察院把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仍以公诉案件受理审判的现象日益突出,这样一来就浪费了司法资源。记者昨晚获悉,省高院根据这种现象,再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受理审判案件,绝对不能将自诉案与公诉案二者搞混淆!

  高院声明

  提起公诉的案件不能和解

  据省高院一刑厅的有关人士透露,国外把刑事自诉案件称之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早有明文规定。它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省司法资源,但适用刑事和解仅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

  “四川省高院暂时还没有制定任何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意向。”省高院研究室相关人员表示,虽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到,可以尝试刑事和解,但由于没有任何具体的规范及细则,四川省高院目前没有实施的意向。

  “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不管当事人是否希望和解,法院都将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决。”省高院刑一庭相关人员说。

  律师看法

  “轻微伤害”可起诉也可和解

  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荣鹏说,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私了”是指双方经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高荣鹏表示,比如情节较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受害人不必到公安机关报案,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和解”还需法律制度配套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福认为,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着严格区别,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序不同。然而不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判决的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被告人身陷囹圄,受害人也没得到任何补偿,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存在消极的一面。

  李大福说,如果刑事案件性质不很严重,危害不大,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和解”,一方面让受害人得到了补偿,另一方面也给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则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此,由于公诉案件不论当事双方是否“和解”,国家都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在不影响国家法律严肃性、权威性前提下,自诉案件“和解”制度是必要的、积极的、有益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则必须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比如“以钱代刑”、“以权代刑”、公安机关的权力制约问题等。

  典型案例

  认错赔钱免了牢狱之灾

  张林(化)和王明(化)本是“好哥们”,在一次聚会上两人产生了矛盾。耿耿于怀的张林一直想给王明一点“颜色”看看。一天,他听说王明一人在宾馆,遂带上“武器”找到了王明,不由分说将其砍伤,后经鉴定是轻伤。伤人后的张林很后悔,称自己是一时冲动。

  在法院法官的协调下,张林的认错态度良好,其家长也愿意为王明的医疗费买单,王明也就不再计较。由于双方的刑事和解,避免了张林入监。

  律师点评:在许多涉案的未成年人中,不少是初犯或者偶犯,情节也相对较轻。一旦获罪,这样的“刑事污点”对于未成年犯将来回归社会,以及预防一些未成年犯在管教期间被“交叉感染”都十分不利。该法院的做法,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记者周海波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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