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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杀伤人 3万元“私了”没坐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5:4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成都谨慎试行刑事和解武侯法院日前根据检方建议对一起当事人和解的重伤案作出缓刑判决

  王某和杨某都是的哥,互相认识的两人因口角而打斗,王某将杨某刺伤;

  王某如被判刑入狱,家庭经济必将遭受重创甚至陷入困境,同时也无力赔偿杨某;

  怎么办?是一判了之,还是有其他解决办法……

  本报昨日报道了四川将尝试轻微刑事案件“私了”后,引起广泛关注。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基层法院已开始试行刑事和解。在自诉案件中,法院普遍允许当事人之间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后,自诉人撤诉或调解结案。在公诉案件中,个别法院在尝试当被告人和受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以案说法

  的哥刺伤的哥 和解后获缓刑

  日前,在成都市武侯区就出现过刑事和解的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5日早上8时左右,的哥王某在一个小区干洗店门口洗车。另一名的哥陈某和他发生口角。随后的抓扯中,陈某掏出水果刀,但两人被周围群众分开。王某从车上拿出一把猎刀放在身上。几分钟后,陈某的朋友的哥杨某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打斗,王某掏出猎刀向杨某左下腹猛刺,杨某倒在血泊中。王某自己立即报警并等待警方处理。经鉴定,杨某左下腹受刀伤,致回肠中段及系膜裂伤,左肩肘皮肤裂伤,属于重伤。

  “案件来了之后,我们主动找到被告人家属交换意见,让他们去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承办此案的武侯区检察院检察官昨日介绍,他们审查起诉时分析案情后认为,王某和杨某都是的哥,原本互相认识,只是发生口角才冲动伤人,和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不同。两人没有深仇大恨,目前最重要的是弥补损失,修复关系。王某作为家庭经济支柱如果被判刑入狱,家庭经济必将因此遭受重创,甚至陷入困境,从而无力赔偿杨某。这样可能同时损害了两个家庭。

  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此后,王某家属在检察官建议下,多次找到杨某家属协商,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杨某3万元,杨某同意谅解王某的行为。法院开庭前,王某的家属就将3万元现金送到杨某手里,杨某也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庭审中,我们建议法庭判处缓刑。”承办检察官说,她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明确指出双方已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有从轻减轻情节。出于对两个家庭考虑,希望法庭判处缓刑。

  近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介绍,武侯区检察院目前正在尝试这种刑事和解的做法。在被告人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后,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公诉意见,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判罚。

  各方观点

  谨慎:诸多因素制约 推行刑事和解

  “这只可能是个案。”对王某的判决,成都一基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谨慎。他表示,此案中,有很多因素是一般案件所不具备的。王某能一次性赔偿3万元,但很多案件被告人可能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满足被害人的要求。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分期付款,法院将面临风险。因为判缓刑后,没有法定事由,法院不能再改判,此时被告人反悔,不给钱了,将很难处理。此时,被害人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机关能不能重新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都是问题。加上司法机关对不起诉、不逮捕、判无罪等情况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限制,要经历复杂的内部程序,这也从内部约束了司法机关推行刑事和解的积极性。

  成都另一基层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也告诉记者,几年前,省外曾有检察机关试行过刑事和解,但业内争议很大,很多观点认为刑法是极为严肃的,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司法改革中不宜随便试行。该负责人说,该检察院没试行过、暂时也不打算试行刑事和解。

  乐观:刑事和解的社会效果比判决好

  昨日,记者从龙泉驿法院、成华法院、双流法院了解到,这几家成都基层法院都曾尝试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进行调解,只要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依法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法院会做工作让受害人撤诉,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也是一种刑事和解。”龙泉驿法院刑庭晋庭长说,从效果看,调解结案的自诉案件比法院判决的案件社会效果要好,受害人得到了赔偿,被告人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当事双方的矛盾会根本化解,有积极意义。

  成华法院一刑事法官说,自诉案件调解后,被告人很少有再次犯案的,足以说明达到了目的。

  胡蓉 本报记者 李凌鹏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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