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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不满15年 退休人员可续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6: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新的养老金政策下,到退休时缴费年限还不足15年的人员,以后可以继续缴费了;以后缴费年限越久,领取的养老金就更加多了。昨日《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正式公布。《细则》与老的养老金制度相比,有什么变化呢?缴费越久领得越多,具体怎么体现呢?本报将详细为您解读。

  缴费

  退休时缴费未满15年可续缴

  以前,参保人员在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果缴费没有达到15年,其个人账户金额将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养老金待遇。新养老金办法的《细则》明确:参保的企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企业和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细则》还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的办法,即2006年缴费基数可在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档之中确定一档;2007年缴费基数可在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档之中确定一档;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继承

  新的养老金办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记账额不变。

  《细则》明确,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历年缴费工资记录、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录、参保者身份等信息,下同)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下同),按国家现行规定随同转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不转移。

  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尚未领取的储存额或未领取完的余额中的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这些金额包括: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的继承金额: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加2006年1月1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本息及收益。退休人员死亡时的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占个人账户全部累计储存额的比例。

  增发养老金

  参保独生子女父母将增发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以及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这类人群为:

  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获得省、部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的养老金(二次及其以上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的养老金);获得成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08%的养老金(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增发的比例不重复计算)。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企业中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原内迁职工,曾在高海拔地区工作、部队服役的职工,退休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分别增发规定比例养老金。

  符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的高级专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凭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在退休以前一直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书,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和发明奖、部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其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所获最高项计算增发比例;不同项目获奖的增发比例可累加计算,但最高不超过0.3%。

  其他符合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以上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提高退休费5%、10%、15%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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