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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发布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禁止媒体省略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 姚芃)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的违法广告公告见诸媒体时,往往被媒体有意无意地省略掉许多内容,特别被省略掉的往往是在公告中被点名曝光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的大名。从今往后,这种“省略”将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是最新实施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新规矩。

  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由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
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1个部门共同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已正式发布实施。

  据了解,《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

  引人注意的是,该制度规定,违法广告公告应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刊播。媒体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对于公告中涉及的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要如实刊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该制度对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作了明确界定。即部门联合公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信息产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或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机关向社会发布。

  该制度同时规定各地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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