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成争议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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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9:00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贵阳12月6日电 关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城乡居民“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赔偿,在贵州省人大法工委6日下午举行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任永强认为,《条例》第五十三条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方面,没有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而是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崔凤芹则认为,在我国还没有彻底消除城乡差别的情况下,不能片面追求“同命同价”。统一赔偿标准,会出现适法不一、执法混乱情形。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须期待对不合理的各项社会管理制度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配套改革。 来自思南县的农民陈文强认为,五十三条法规合法可行,深合民心。他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陈述“同命不同价”遭遇的伤害。一次车祸造成了陈文强9级伤残,但与他同车同座、同一乡镇的人,只因城镇与农村区别,赔偿相差2万多元。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律师邱刚及保险业的樊德铮等人认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车一族已大部分为工薪阶层、普通百姓,他们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建议对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比例适当下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