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利息不能乱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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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9:0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刘虹】因经营游戏厅需要,与“准丈母娘”借款3万元,并约定利息1万元。与女友分手后,“准丈母娘”拿着借条起诉索要借款3万元及1万元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故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3186元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雷(化名)因为要经营游戏厅,于1999年从女友的母亲王娟(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娟与张雷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存在,受法律保护。王娟起诉要求张雷偿还借款,予以支持。而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张雷和王娟虽然已经约定了利息,但是明显过高,应当结合当时的贷款利率(月息4.425%。)计算至王娟起诉之日,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张雷主张的借条落款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写,因为张雷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张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张雷偿还王娟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3186元,总计人民币33186元。 张雷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雷虽然对借条中他的签名表示否认,但是他承认该字条中的指纹是他所按,表明他对于借据内容是认可的。张雷与王娟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后,张雷没有偿还王娟借款,为此王娟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判决张雷偿还王娟欠款3万元及利息是适宜的。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