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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9:33 京华时报

  新 闻

  律师上书指出游街示众违法

  据《新民晚报》12月5日报道,11月29日,深圳警方为严厉打击黄业,将一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深圳游街示众。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媒体的聚焦和社会公众
的广泛关注。上海律师姚建国本月3日致信全国人大,对上月底深圳警方将百余名涉黄人员游街示众的行为提出强烈质疑,认为此举已涉嫌执法违法。

  直 评

  示众羞辱是羞辱宪法

  深圳警方对百余名妓女、嫖客作出行政拘留和行政罚款的法律依据,来自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从程序到实体本无可挑剔。然而,恰恰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诚如姚律师在致全国人大的公开信中所言,深圳警方的“游街示众”之举已构成“法外施刑”之嫌。

  当代犯罪学研究反复证明,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游街示众,除了羞辱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之外,与预防犯罪毫不相干,而其反面效果则包括当事人“自暴自弃、滋长反社会心理、蓄意报复社会”等等。更为可怕的社会后果则是,这么做等于在向全社会暗示,只要谁违法了或犯罪了,他(她)们的人格尊严是可以任意受到羞辱的。如此早被现代司法文明抛弃的做法,与建设现代法制国家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依照现有法律,就是判决已生效等待执行死刑的犯罪当事人,法律也只剥夺其公民政治权利而不能剥夺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遑论只构成治安违法而非刑事犯罪的百余名深圳市的妓女和嫖客,怎么可以对他(她)们在正当法律惩处之外再施以游街示众!

  深圳警方“游街示众”的做法属于“野蛮司法”,不光直接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更系一种无从推脱的违宪行为。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当街羞辱违法人员就是羞辱国家宪法。

  摘编自《东方早报》12月6日 文/李楠

  求 是

  律师上书人大有普法意义

  深圳涉黄示众行为涉嫌违法,这已成为公论。正如律师所言:“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去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辖区的大街上悬挂歧视性条幅,也被指违背宪法基本原则。基于此,律师此次上书全国人大,颇具普法意义。

  律师这个充满光荣和梦想的群体,他们的奔走和鼓与呼很大程度上其实在起着普法的作用。近年来,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律师在其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实际上,在我国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不容小觑。公民拿什么维护权益?当然依靠法律;那么由谁来出面?律师。抗衡霸王条款,对决利益集团,就更需要公益律师挺身而出。

  因此,上海律师上书全国人大不仅为当事人主张了权利,还“教育”了涉嫌违法的深圳警方。让律师给执法机关普法,听起来颇具反讽意味,但很有必要性。至于上书全国人大究竟能否获得令人满意的答复,现在还没有答案,但是效果却达到了———就像公益律师维权经历一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比如,律师乔占祥状告铁道部,律师支持市民邓维捷告银行跨行查询收费……

  据悉,律师参与的公益诉讼,罕有胜诉,有时连立案都极其困难。但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公民从公益诉讼中能获知自己所拥有的更多的权利,不仅仅公民从中能受到普法教育,被诉讼对象也接受了普法的洗礼,最终,收获的是社会公平。

  摘编自《上海都市报》12月6日 文/王石川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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