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后请专家论证“月息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9:3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本报11月14日曾报道因发现“个人通知存款”未计算大月中31日的利息,储户段某起诉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后法院请来有关专家对此案的焦点进行了论证。 昨天,工行律师在法庭上称,银行在计算利息时“将31日和30日视为同一日”,“把365天当成360天计息”,是人民银行于1965年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国内的所有
当天下午2时,朝阳法院召开研讨会对此案论证。会上,北京大学教授佟强指出,储户存款是按每年360日,但对外贷款是按日计息,这种关系不对等。同时,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告知每一个储户。佟强说,1965年没有电脑,基本靠人工计算利率,人民银行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图方便。工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并非欺诈储户,也不能说银行违反诚信。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处长王玉玲则指出,工行电子化计息系统投入成本很大,如果再更改系统成本会更高。此外王玉玲还指出,银行有告知储户的义务,同时储户也有问清楚如何计结息的责任。据悉,按照通知存款1.62%的年利率/360天×存款本金×1天计算,储户若存入银行10万元,31日一天的利息是4.5元。 记者:孙思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