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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0:12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对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们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扣押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等。昨天,我市出台《关于深化“和馨行动”的若干意见》,就如何为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创造一个公平、宽松、和谐的环境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意见》以办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社保、安居、就医、工资清欠、规范工时
、就业培训、丰富生活等八件实事为重点,规定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外来务工人员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打骂、侮辱、强行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外来务工人员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有关部门的严肃查处。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

  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记工卡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我市将选择1~2个乡镇或工业园区(开发区)试行建立厂房租赁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刘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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