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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矩碰上新人类 储户与工行就计息生分歧(图)(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0:51 国际在线

  据了解,在12月4日庭前证据交换中,工行向法院提交了1965年、1992年央行发布的两份通知。在1992年的通知中,对1965年通知中规定的计息方式予以重复明确。

  去年5月,央行发布《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给予了我国境内银行自行计算利息的权限,“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
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据记者了解,在此前后,一些新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采用下列规则:日利率=年利率÷365,每年以365日计息。

  工行代理人表示,段先生办理的“通知存款”,年利率目前是1.62%,远远高于普通活期及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工行的网上公告,对于该种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年利率÷360)×计息天数。

  就此,段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不能接受,“30日与31日视为同一天计息的规则,违反了与储户事先约定的按实际存期计息。”

  而工行代理人说,存期是一个时段概念,在央行的相关文件中,存期一般对应的是定期存款中“三个月、半年、一年”等概念。后在通知存款这一业务诞生后,出现了实际存期的表述。但对这一概念较为准确的理解,应为实际计息期而不是实际天数。

  即使如段先生所理解实际存期等于实际天数,大月的31日也在天数之中,不过根据“31日与30日视同一天计息”的规定与30日合并为一天进行计算了。

  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段先生的代理人屡屡提出“工行31日不计息”的说法,工行代理人多次作出纠正:“我行不是31日不计息,而是把31日与30日合并为一天进行计算了。”

  “这是在玩儿文字游戏,其实就是少算了一天的利息。”庭审结束后,段先生代理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工行是否尽到告知储户的义务

  庭审中,法官提问:“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你们明确告知过这种计息方式吗?”工行代理人表示:“这种已经沿用了40年的计息规则,已经为广大市民所熟知,而且已经成为交易惯例,没必要再重申。”

  工行代理人还表示,2005年9月,工商银行在其网站上发出了《关于修改部分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和计息方法的公告》,当中“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维持现行做法不变”,并于2005年12月在各网点张贴通告。

  最后陈述阶段,段先生代理人说:“按照这种计息规则,除非整年、整月存取,否则储户利益必然受损。”

  工行代理人说:“储户的利益什么时候受损,什么时候不受损,什么时候利益最大化,那是储户自己的事情,跟法律无关。我们是在按照法律执行,计息天数如果按365天算的话,年利率将会比央行规定的高,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由于段先生不同意调解,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计算了“通知存款”1万元一年的利息。

  工行的算法:1万元×360天×1.62%÷ 360=162元

  段先生的算法:1万元×365天×1.62%÷360=164.25元

  既然银行的存款利息是按一年360日计算,那么与之相对的贷款利息又是如何计算的呢?12月5日,记者拨通了工商银行95588客服电话,询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工作人员用了两分钟进行查询后向记者作出答复:贷款的日利率是年利率/360天,这与存款日利率的计算方式没有区别,但具体利息却是按照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当记者询问,为什么存款按一年360天计算,贷款却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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