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有差异 交通事故赔偿该不该"同命同价"(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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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1:10 国际在线 | |||||||||||
在广西大新县,交警正在对一起交通事故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图片)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今天(12月6日)召开《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就交通事故赔偿中“同命同价”是否合理、可行等问题,听取公众意见。
交通事故赔偿中,由于城乡户籍差异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以贵州省为例,2005年,贵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66元,农民人均收入仅为1416元,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赔偿的城乡差距将高达近11万元。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此前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打破这一惯常做法,规定统一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标准。今天的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陈述人就这一规定展开激烈争论。 参与听证的12名陈述人中,有7人认为应改变目前“同命不同价”现状,1人未表态。现任贵州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的陈述人任永强称,“同命同价完全合理,可行。”在他看来,“同命不同价”是我国封建社会把人分成三六九等、高低贵贱的体现。“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同命同价’,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我们应该尊重和借鉴。”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