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31日,该不该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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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1:4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存款”的“大月”不算31日的利息,北京市的段先生发现自己的利息一年下来被少算了100余元,于是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区支行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工行从没有明确过这样的计算方式,而在工行‘通知存款’的业务介绍上,却明确写着按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法庭上,段先生的代理律师说。
“该计息规定是已经执行了41年的‘交易惯例’。”中国工商银行的代理人说,自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存款就是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计息,逢大月“31日”那天,“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2月同样按照30天计算。 法官随即向工行代理人询问是否向原告明确过这种计息方式。工行代理人表示这种计息规则已被广大市民熟知,没必要重申。 原告律师认可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息计算方法,但是他认为银行的计息规则对储户不利。 工行代理人则认为,他们这种计息方式是合法的,至于储户的利益什么时候最大化,那是储户自己的事情。而且计息天数如果按365天算的话,年利率将会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高,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