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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停止广告业务7种情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3:3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杨滨)今后,凡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被停止广告业务。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这份《实施意见》列出了停止广告业务的7种情形,包括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造成严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对暂停广告业务的期限,《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不超过6个月。

  又讯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等11个国家部门昨天对外公布《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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