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苏丹红事件”终审裁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4:22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广州12月6日电(记者肖文峰)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6日对2005年案发的广州“苏丹红事件”的两名被告人宣读终审裁定,两名被告人谭伟棠、冯永华的上诉被驳回,案件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于今年8月25日作出。因在生产、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中掺入含有“苏丹红一号”的化工色素,广州中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本案主犯谭伟棠有期徒刑1
广东省高院审理查明,谭伟棠是涉案的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公司产品的研究、开发,冯永华为总经理助理。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