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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4:2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石家庄12月7日消息(记者明慧 通讯员石磊)今后,河北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形成错案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被取消仲裁员资格。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出台《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错案的范围、认定及追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依据该《办法》,河北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仲裁程序规定,或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明显错误;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或者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依法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造成严重后果;因严重过失导致制作、送达劳动仲裁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损害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将被依法追究错案责任。

  据了解,错案追究时效为一年,自认定错案事实发生之日算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本级错案追究决定组织,可以通过当事人或群众的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舆论反馈等渠道发现错案。为预防和监督错案发生,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案件承办人应当提前10天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规定,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内,有关部门将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对仲裁员当年发生2件及其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4件及其以上错案的,对办案仲裁员和案件审批人,给予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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