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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协议”法院上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0:14 东方今报

  案情实录:家住漯河市郾城区的农民李某在打工时受了伤,与雇主张某一番谈判后签订一份“私了协议”。

  去年4月,张某雇用本村村民李某去苏州某工程处打井时,由于李某操作失误,手臂被卷入机器,造成重伤。张某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24天,并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生活费等约5万元。住院期间,两人经协商签订一份“私了协议”:张某一次性给李某各种费用8000元
,双方以后再无纠纷。

  但回家后,李某进行了一次伤情鉴定,才知道自己已构成六级伤残,他对这份协议后悔不迭,就去找张某。谁知张某认为,既然双方出于自愿签了协议,就要按约履行。而李某则认为当初的协议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为,可视为无效。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两人走上法庭。

  法官说法:让雇主张某没想到的是,他输了官司。今年11月29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依法宣判这份协议无效,应予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李某尚在医院接受治疗,无法正确预见自己日后的病情,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故二人所签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同时,作为雇主的张某应对雇工李某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645元。

  律师分析:明明双方签订了“私了协议”,为啥法院还要撤销协议、判张某再赔偿呢?什么是“显失公平”呢?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万军解释说,《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如果按照“私了协议”,很显然对李某不公平,所以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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