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数有歧义法官居中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0:16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12月7日讯平阴县的张某与王某离婚时,双方约定丈夫王某把自己收入的20%支付给妻子张某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但在执行过程中,究竟是全年总收入的20%,还是工资的20%,双方发生争议。近日,平阴法院执结了这一案件,王某只需按工资的20%支付即可。 张某是平阴县某镇农民,2002年嫁给了济南某有限公司的职工王某,次年生一女孩。由于二人性格不合,2005年1月,双方经调解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孩子随母亲张某生活,
2006年10月,张某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称王某拒不支付抚养费,要求王某支付2005年全部收入30000元的20%,即6000元,并提供了王某年收入的证据。而王某却表示自己的工资仅有18000元,其余的是福利和分红。他同意支付工资的20%,不同意把福利和分红的20%支付给张某。 执行合议庭认为,法院的调解书规定的“收入”应指工资收入,而不包括每年的福利和分红。如果张某认为调解时双方对“收入”的约定不明,或者王某付的钱不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开支,可以另行起诉。据此,法院只执行了王某工资的20%。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