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刘家义受贿案昨开审(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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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0:3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滁州电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审理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刘家义受贿案。刘家义因涉嫌23余次受贿90.15万元、价值1万元人民币购物卡以及90枚银元等钱物,被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昨天上午8时许,刘家义身着草绿色军大衣,被押上法庭。从公诉机关指控刘家义的受贿事实看,大多发生在其担任利辛县县委书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
被控受贿90余万元 现年60岁的刘家义,1983年10月任阜阳地委副秘书长,1989年11月任利辛县县委书记,1992年11月任阜阳地委政法委书记,1997年8月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党组书记,同年12月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4年4月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 根据指控,刘家义在担任利辛县县委书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其在干部提拔、项目承包等方面的职权,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23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90.15万元、价值1万元人民币购物卡以及90枚银元等钱物。 刘家义当庭认罪 记者注意到,刘家义在法庭上对检方的指控全部予以承认。他说,“去年8月15日组织上找我谈话,我便把自己的违纪行为向组织作了交待。直到11月15日检察机关对我实行强制措施。” 在最后陈述的过程中,刘家义面对主审法官,淡淡地说:“没有什么好说的。” 是否有自首情节成控辩焦点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法庭辩论中认为,刘家义在问题暴露之后,曾经退还了部分钱物,有一定悔罪表现。但不符合自动投案范畴。 而刘家义的辩护人则认为刘家义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向纪委提供调查线索,一如既往保持悔罪态度。同时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缺陷。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张启鹏 武佩河 石放 摄影 刘兵生) 刘家义在庭上神情木讷 刘家义被法警押进法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