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暂停“收费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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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0:35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近日,交通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按照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 《通知》指出,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本地区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和收费站点总量。各地任何新建的收费公路项目必须在国家和各省级
就加强收费站点的规范管理,《通知》提出,各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更好地发挥收费公路通畅快捷的特点,方便百姓出行,严格把好收费站点的设置、审批关。对现有收费站点,通过撤并、调整,重新布局,确保总量不增并逐步减少。高速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站,其他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两个收费站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针对各地收费公路转让中出现的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在新办法出台之前,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各地要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性质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对此前非法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路,或没有依法按程序转让的以及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的,必须清理并限期纠正,对愈期未改正的,将按照《条例》规定实施严厉处罚。 据《中国交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