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处理与游街示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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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0:45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上海律师姚建国称这一做法“公处违背法律程序”“侵犯人格尊严”。但警方则辩称他们的做法是“公开处理”,符合法律程序;而当地居民对警方这一做法也“拍手称快”。(《新安晚报》12月7日报道)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联合下文,明文禁止将罪犯“
“示众”也是一种“公开”。但二者的程度不同。“游街示众”是“公开”的极端形式,而“司法公开”则是有限度的公开。这种“限度”体现在公开的场合和途径的选择上。具体地说,行政或司法公开指的是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行为必须透明化(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公众或媒体获取行政和司法信息的无障碍化。但公开绝不能侵犯基本的人权。因此,必须限定公开的场合和方式。比如,处理违法犯罪者应该在专门的办公场所进行,只要敞开大门就行了。 既要求司法公开,又不能游街示众,这确实是一对矛盾。要处理好这个矛盾,关键是要把握好度。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开处理”和“游街示众”的界线应该就是行政或司法机关的门槛———在门槛内的公开就是“公开处理”,而跨出门槛的公开就是“游街示众”。如果是在允许媒体随便采访、准许公民随便旁听的情况下,在看守所、审讯室或审判庭等地方办案,那当然是“公开处理”。但像福田警方这样把违法犯罪嫌疑人拉到非特定的公共场所,那就是“示众”;而违法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在无遮挡的情况下被拉往广场,那么这个过程也是实质上的“游街”。 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而群众对“游街示众”的“拍手称快”,更让人感觉到法制宣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许“公开处理”与“游街示众”的界线还需要探讨,但这一事件实际上就是一场最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