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对用药有异议没事故也可申请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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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2:05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2月7日讯过去只有发生医疗事故后才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今只要患者对用药人的临床用药产生异议,就可以依法申请鉴定。这是日前通过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为保障患者维护自身用药的合法权益所作的制度创新。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于近日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只要患者对用药人的临床用药产生异议,就可以依法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对
新条例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首先,首次将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同未依法取得资质但涉及药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一并纳入管理范围,弥补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药品使用规范的不足;其次,新条例对药品使用环节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从药品购进到储存养护,从调剂配方到临床应用,从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到用药权益受损的救济等均做出相应的规范。新条例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务实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如对不使用药学技术人员、不履行健康查体和培训上岗等义务的行为,进行了责任界定。 记者 王世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