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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受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2:0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宁12月7日讯为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及分配方法,保障企业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济宁市总工会从今年年初就在全市企业中倡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但截至目前,全市只有600多家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于部分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认识上的偏差,协商谈判进展起来很难。

  据了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据《劳动法》、《工会法》
、《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济宁市总工会法律部李部长告诉记者,由于部分企业、企业工会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思想太保守,协商谈判很难有进展。很多企业老板一提及工资集体协商,就皱眉头,他们普遍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意味着必须提高员工工资,相应地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最终有损经济效益。而企业是他们的,给职工多少报酬是他们的事儿,没必要与他们进行协商,所以这些老板对工资集体协商迟迟避而不谈。

  目前,济宁市共有企业工会5000多家,但这些企业的工会主席多是由行政方指派的,不可能代表职工,站在职工一方,为职工的权利据理力争。也就是说,在谈判中,工会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有一种情况是,济宁市目前有很多企业是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来的,有关政府部门认为,从外地招商引资引来企业本身就很不容易,再跟他们谈工资集体协商,与当前良好的招商引资大环境不相符,所以相关政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不赞同、不支持。

  李部长说,从长远看,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工资决定机制,对职工和企业发展都是有利的。因为职工是企业发展的主体力量,工资是职工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职工们把企业当成了家,在踏实苦干的同时,还能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最终会促使企业生产秩序和经济效益步入良性循环,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企业长足发展。


记者 郭丽军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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