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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渝可开多个一人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2:10 重庆商报

  不允许中国人作为主体,来投资设立合资企业的“老”规定被“打破”了。昨日,从本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中方投资者也能成为合资企业的主体。该《意见》主要包括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登记手续、增强服务效率等26条新政策。目的是为了在入世过渡期的尾段,破除现行规定中不合时宜,制约、束缚外商投资的制度障碍,以鼓励外商来渝投资,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化程度。

  中国人也可当

  合资企业主体

  以前中国人不可以成为主体,现在二者待遇一样

  旧规:按现行规定,合资企业中,外国人能当投资主体,中国人则不被允许。

  弊端:“这种规定不太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市工商局负责人称,实践表明,投资人很注重合资、合作伙伴的选择,相当一部分外国投资者都期望有亲缘关系的中方自然人做投资者。目前,浙江等省市出台了放宽限制的政策,大量吸引了华人、华侨的投资。

  新政策: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主体。而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

  外国人可开办

  多个一人公司

  开多个一人公司可增加外商投资积极性

  旧规: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开办一个一人公司,而《外资企业法》没有就外国自然人开办独资公司的数量作限制。

  弊端:公司法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开一个,而外资法里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因此对外国自然人是否应当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有数量限制,存在争议。

  新政策: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意见》规定外国(地区)自然人无论其是否已在国内开设一人有限公司,均可在渝投资设立一人公司。“而在重庆则可开设多个一人有限公司。”

  商号预先保护

  他人不得抢注

  商号店号得到保护,可让外商拟订企业名不被抢用

  旧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定投资的企业的名称,本地没有推行相关的保护政策。

  弊端:一般来说,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他们投资的“前奏”。他们对拟订投资的企业名称高度关注,有没有预保护,可能成为引资成败的主因。

  新政策:外国企业可以通过其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将其商(字)号纳入重庆市企业名称库,预作保护。在三年之内,他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

  入境外国人可

  凭护照作“证明”

  用护照等文件证明身份,可让外商少跑路

  旧规:已经入境的外国投资者,要开身份证明文件,需要回到其国家先进行公证、再交由当地的中国大使馆认证。

  弊端:外国投资者专程回国去准备公证、认证等文件,程序复杂,投资者付出的时间等成本大。

  新政策:已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可直接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此外,港、澳企业在开曼群岛等自由关税区设立的离岸公司来渝投资,改由港、澳公证机构出具文件。

  准予外国财团入渝投资

  旧规:外商投资者应当是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外国(地区)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不属于商事主体,不能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弊端:这类组织往往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但却不能进来。

  新政策:《意见》放开限制,准予其投资。

  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分离

  旧规:外商投资企业受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严格制约,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制度。

  弊端:客观上造成了设立登记与前置许可审批“先有鸡、先有蛋”的悖论。比如食品生产,其产品需要经卫生部门的检验后再发放卫生许可证,最后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但因为注册资本零首付的制度,即注册前没有外币账户,注册后才能有外币汇入。而没有资金就没办法购买生产线,没有生产线就无法生产出产品给卫生部门检验。这就有了矛盾。

  新政策:以食品为例,在工商登记注册时,暂时先不对前置许可进行限制。在外币汇入、购买生产线、产品由卫生许可检验后,再将前置许可补充完整。这项措施已先期试行三年多,受惠企业众多,《意见》正式确立了这项制度。

  记者 黄懿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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