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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合同期内不得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2:20 北京晨报

  三级医院将开设精神病专科

  晨报讯(记者 朱烁)今后市民感觉到“郁闷”不用再去精神类专科医院,就近在一家三级综合医院就能找到专科医生,甚至在家门口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能接受相关医疗服务。《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有望于今天表决通过。

  根据调查,北京2003年有重症精神疾病患者15万,但为数更多的是抑郁症患者,多达50万。与此相对的是北京只有32所专科医院,6000张床位,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草案修改稿拟增加一条:三级综合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开设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专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结构应当开展相关精神卫生服务。

  有的委员提出,精神卫生工作情况特殊,从业人员执业环境艰难,建议在法规中规定给精神卫生相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奖励。草案修改稿吸纳了委员的意见,增加一条:“本市对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新规速览

  精神病患者

  公安部门可送其治疗

  在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权益方面,修改稿作出进一步明确,加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患精神疾病为由解除与患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修改稿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可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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