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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入12万明年3月底前须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4:50 深圳商报

  广东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个税申报《办法》答本报记者问

  年入12万明年3月底前须申报

  【本报广州12月7日电】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11月6日颁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解疑释惑,广东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纳税
人最关心的几大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就广东省而言,哪些情况下需进行个税缴纳自行申报?答:按照《办法》规定,我省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问:自行申报可采用哪些方式?

  答: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广东省地税局决定,保留使用我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增加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填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终自行申报方式,主要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辅以窗口申报以及邮寄申报。同时,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

  问:如果城市居民不清楚自己的年所得数额该怎么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因此,纳税人应当对自己的收入情况予以掌握。对通过代扣代缴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了解相关个人收入及纳税信息。同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申报。问:应税人到哪里申报,怎么申报?

  答:关于12万年所得申报地点问题: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问:既然各个单位已经为员工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是否还需再次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问: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我省将从什么时候开始启动?马上需要申报的是哪一年度的所得?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006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07年3月底之前,须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从广东地税门户网站上(http://www.gdltax.gov.cn)下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我省地税机关的税务咨询电话号码是: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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