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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被罚状告交警处罚不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4:50 深圳商报

  逆行被罚状告交警处罚不当

  市中级法院判司机败诉

  【本报讯】在雅园立交辅道逆行时被交警拍照并被罚款400元,市民张先生不服,向罗湖区人民法院上诉后败诉,日前向深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中院终审判决
张先生败诉。

  不服处罚市民状告交警

  今年3月9日晚,张先生在雅园立交辅道驾车逆向行驶时,被罗湖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后用摄像机摄像取证。3月31日,罗湖交警大队告知张先生违反交通法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随后,罗湖交警大队向张先生发出《公安交通管理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张先生不服,向市公安交通警察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4月26日,张先生向罗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近日,张先生向中院提起上诉。

  数码照片具备证据效力

  在张先生的两次上诉中,均向数码照片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

  罗湖法院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在交通行政处罚领域的法定证据效力,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交通违法行为的定案依据。流动电子警察作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技术监控措施之一,其利用技术监控手段取得的记录材料可以作为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

  终审判决中,中院认为,罗湖交警大队依法有权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数码照片作为唯一证据而不能决定对其予以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支持。张先生认为该数码照片经过技术改动或者人为处理,而不具有真实性的主张,因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该主张不成立。

  特区条例仍适用

  张先生上诉中认为,罗湖交警大队法律适用错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2003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时间晚于2000年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根据《立法法》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制定、颁布、实施时候还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不可能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变通。因此,张先生认为不该对其处以400元罚款,这已经高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中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是特区法规,罗湖交警大队适用该条例对张先生的驾车逆行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并无不当。日前,中院认为罗湖交警大队处罚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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