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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消费者的不平等条款仍未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4:51 深圳特区报

  昨日,市消委会再次召集相关企业通报“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回头看结果,发现——

  针对消费者的不平等条款仍未修改

  不平等格式合同问题主要有:退货商品按低价退款、特殊商品概不退换,物业公司竟有罚款权等

  本报记者潘未末通讯员靳丽娟熊汉东

  两年前,市消委会曾在全市举行过大型“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对存在于商场、物业、电信等领域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公开点评,要求相关企业对涉评条款进行修改。最近,市消委会对这些点评过的不平等条款进行“回头看”发现,大部分不平等条款已进行修改,但仍有一些企业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仍随处可见。昨日,市消委会再次召集相关企业通报了有关情况,并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特殊商品不能退换?

  市消委会表示,“回头看”活动从9月启动,共抽查了商场、物业、电信三大领域20家企业的部分格式合同条款,同2004年曾经点评过的条款进行对比和查看。

  退货商品按低价退款、特殊商品概不退换、购物存包不负保管责任等,为过去长期存在于商场的典型不平等合同条款。此次“回头看”发现,除少数商场作了修改外,大部分商家依然在执行类似条款。

  2004年点评过一个条款:天虹商场《商场售后服务相关规定》中规定,不满意可退货的商品,“退货商品的价款如遇价格调整按低价退货”。当时点评意见为:对“不满意可退货”应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质量问题或因经营者的承诺不能实现而不满意要求退货的,根据《深圳特区实施<消法>办法》规定,退货商品的价格如遇下降,按原价格退还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另一种情况是因消费者自身的随意性而感到不满意要求退货的,可以考虑就低的原则,因为此时消费者存在违约行为。在本次抽查中,该商场已经删除了上述条款。

  当时点评的另一个典型条款为:某些商场贴出店堂告示:“烟、酒、化妆品、内衣及贴身衣物、灯泡、洗涤用品、手表等商品不能退换,购买日期超过30天(其中家乐福15天、沃尔玛60天)的商品不能退换。”当时点评意见为:若此类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责任。商家在不问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作出上述商品不予退换的规定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是无效的。但在本次抽查中,山姆、沃尔玛、好又多、家乐福、新一佳等商场仍存在上述条款。

  某些商场在《存包须知》中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2004年点评意见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次抽查中,山姆、沃尔玛、好又多、家乐福、新一佳、茂业商场仍存在上述条款。

  物业公司有权罚款?

  过去有物业公司在其制定的《装修违规处罚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该《装修违规处罚条例》的业主或施工单位,将根据情节和后果,作扣留或没收工具,停水、停电等处理。当时的点评意见为: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既没有处罚设定权也没有处罚权,扣留和没收工具是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此次抽查发现,多个物业公司已废除该项条款,但仍有少数物业公司赋予小区管理处“100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权”。

  网络服务单方面终止可免责?

  一些网络服务商曾普遍采用这种条款:由于服务商提供短信服务取决于该服务商与移动通讯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因此,如果该服务商与移动通讯运营商之间的合作终止,该服务商对短信息服务的提供也随之终止,并且无需因此对用户承担任何责任。当时的点评意见为:这种单方面终止服务而免责的条款从法律上来讲是无效的,消费者和运营商就短信服务达成协议,形成合同关系,这种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但此次“回头看”发现,网络服务商的这些条款仍在使用,未做任何修改。

  一些短信服务商规定:如因服务商的过错造成用户接收到错误的信息并支付了不应支付的短信费,“服务商给予用户的全部赔偿将不超过该服务商向用户收取的该服务项目下,该次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2倍的现金赔偿。”如因用户违反服务商服务条款中的规定而给该服务商造成任何损失,用户“应赔偿该服务商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服务商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及损害赔偿费用等。”当时的点评意见为,这个条款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赔偿义务的规定不对等,并且是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此条款应属无效。但此次回头查发现,包括新浪短信、3721短信等仍然在使用这些条款,没做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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