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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应有政策成本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4:53 京华时报

  河南省一些基层公安民警最近纷纷把经办的打架案例及其成本公之于众,借以警示和规劝案件当事人。据统计,今年以来,河南省十类可防性案件与去年同比减少了36.3%。(详见本报12月4日A11版)

  在动辄严惩当事人、动辄增加罚款、动辄施以严刑峻法的社会治安治理语境中,通过“公布打架成本”的方式以劝代罚,诉诸公民经济人理性的柔性手段化解社会冲突,确实
是一个很有善治意味的政策,“案件与去年同比减少36.3%”证明了这种人性化政策的制度效果。

  公共部门原本是想通过“公布打架成本”让冲动的公民面对冲突时能更理性,但从这一制度实施的良好效果看,公共部门更应从中解读出一种“反求诸己”的政策成本意识:一个好的政策应充分考虑到成本问题,公共部门不能为了一个单纯的治理目标和一己之执法和管理方便,而不顾政策给公众带来的巨大社会成本。

  可以看到,“打架成本公示法”的制度优点正在于其政策成本很小。计算一个案件的成本是非常低的,而起到的警醒效果又非常高。最关键的是,“公布打架成本”是诉诸于一种潜移默化的道德规劝和执法对象自我的道德理性,不需要公共部门时刻紧盯的监管成本,更不会让无辜者承担成本,也不会滋生执法腐败。

  相比之下,许多公共部门太缺乏政策成本意识了。某个领域出了问题,他们动辄想到的就是加重惩罚、增加监管环节等等,无视加重惩罚产生的逆反情绪,无视增加监管环节可能给公众增加的成本;他们经常为了一个单纯的治理目标而出台一个一刀切的政策,无视一刀切可能制造的无数成本,比如他们经常出台“个别人有病、全民吃药”的政策。

  某些公共部门所以缺乏政策成本意识,一方面是由于懒政,那些政策成本低的政策,往往需要耗费管理者的管理技艺和治理智慧;一方面是由于政策成本虽然非常高,但成本都是由公众承担,同时便于管理者执法和管理。其实,只要管理者肯动脑筋,是能够制定出实施成本和社会成本都非常低的公共政策来的。

  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12月5日 文/曹林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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