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奥克斯”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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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5:0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大连讯(记者李战洲)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四次开庭,昨日,大连甘井子区法院终于对大连“奥克斯”案一审作出判决。 案情回放买来汽车故障不断 2005年3月,张旭洋在大连瑞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7.38万元购买由沈阳奥克斯汽车
2005年4月,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退出汽车市场。 2005年8月,张旭洋等46人将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沈阳奥克斯)、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奥克斯)、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奥克斯集团)、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阳富桑黑豹)同时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 昨日的庭审上,原告张旭洋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其所购朗杰SUV汽车一台;被告返还购车款73800元;被告赔偿原告办理汽车登记手续费用10117.53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所生产的汽车应认定为非法产品,应定性为“有缺陷的产品”,其流入市场,对车辆购买人本身就存在不合理危险因素,故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原告张旭洋将其购买的车退还给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或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并给付上述二被告车辆使用费。 被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旭洋购车款人民币73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117.53元;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二被告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张旭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元,由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法庭宣判后,沈阳奥克斯方面表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