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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挪用妻子存款 信用社被判支付本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6:37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董志新)安陆某信用社职员隗某挪用其妻胡某在该信用社的存款,胡某无法从信用社取到自己的存款,便将信用社告上法庭。昨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信用合作社向胡某支付存款4.3万元及利息。

  胡某的丈夫隗某是安陆某信用社储蓄所记账员,胡某于2005年3月经隗某在该信用社处存入4.3万元,隗某开出一年定期存单一份,注明利率为2.25%,后查证该存单是隗某在外
私自印制的假存单。4.3万元没有进入信用社的账目而是挪做他用。隗某因挪用资金于去年11月29日被法院判处刑罚。

  存单到期后,胡某到该信用社处要求兑付,信用社拒付存款。于是,胡某于今年5月23日向安陆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隗某既是胡某的丈夫,又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隗某将其揽储资金挪作他用,已被安陆法院处罚,他给信用社所造成了损失,这与胡某和信用社之间的存款关系不存在冲突。

  昨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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