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有权申请聆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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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7:12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2月7日讯(记者黄晓华 通讯员 陈洁宜)记者从昨天上午在海口召开的全省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省将全面推行劳动教养人员聆询制和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制度,以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我省聆询工作从去年开始实施,但还未全面落实。会议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案情简单且违法犯罪嫌疑人承认违
推行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也是全省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议要求,被劳动教养人员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允许。对当事人请不起律师的,公安机关要商请司法行政部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公安机关呈报劳动教养前,律师就可以介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会见拟呈报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参加聆询等活动以及查询、抄录违法犯罪事实材料的权利,决不允许设置保障限制、剥夺当事人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