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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阻击境外资金炒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7:40 长江商报

  核心提示

  凡未在武汉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武汉市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人员,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武汉市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本报讯(记者 屈虹晖 通讯员 谢平)日前,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并于昨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规定,今后只有在武汉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境外个人,才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居民、华侨(含华人,以下同)确因生活需要,可在本市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住房。

  《通知》的提出明确限定了外籍人士在武汉购买商品房的条件,这一规定会为武汉楼市带来哪些影响和波动?业内房地产人市普遍认为,从2002年取消了外销房与内销房的区别之后,我国在外资投资房地产方面便没有了任何限制,今年7月份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直指外资投资过热,并不是为打压房地产市场。

  “武汉楼市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可能会有政策出台后的短暂适应期,外资购房降温,但是长期来看,有利于整个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武汉国民经济研究所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涛认为。今年上半年,我省房地产投资来源中,外商资金达17.72亿元,比去年同期提高1180.9%,占比则由0.6%快速升至5.1%,“而同期武汉房地产开发投资152.21亿,比全省的外资投资还多9倍,限外令只是为了抑制投资过热而非抑制外资购买自住房的热情。”

  境外机构在武汉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实际自用的商品房

  条件:1.需提供本市外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2.购买商品房屋的资金证明;3.所购房屋符合实际需求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在武汉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校专家、学生,购买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住房

  条件:1.分支、代表机构和学校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2.有效护照(包括居留许可)等身份证明;3.购买商品住房的资金证明;4.所购商品住房符合实际需求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

  港澳台居民、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武汉市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住房

  条件:1.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台胞、华侨有效身份证明;2.购买商品住房的资金证明;3.所购商品住房符合实际需求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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