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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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8:05 广西新闻网 |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龚文颖)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只是“两方”的事情。12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凡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的,都应报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要求,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后,在30日内没有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将《签订(变更、续签)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连同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核对验证无误后,将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备案回执单》。已经进行了劳动合同鉴证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则被视为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 据了解,我区的劳动合同备案将实行属地管理,驻邕的中央和自治区用人单位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按现行的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