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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厅规定罚款超过两万企业有权要求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潘从武 吴亚东)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出台《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根据规定的要求,建设厅审核通过的案件,由法规处下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拟作出下列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吊销资质(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
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建设厅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则》组织听证。听证后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对于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承办机构应当立即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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