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私兑5400元现金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8:4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何俊健 刘连刚】被告人李某深夜潜入静海县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盗打了8936注福利彩票,然后兑换了5400元现金。日前,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 被告人李某系山东省博兴县来津工作人员,2006年5月19日凌晨,李某窜至静海县静海镇工农街的一个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点,盗打“3D”福利彩票65张,共8936注,票面价值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案发前在被盗彩票销售点逗留时间较长,对该销售点内外环境以及彩票机的使用方法均应熟悉。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李某的相关行迹资料,证实李某除案发前到过该销售点外,还另有时间曾通过后门到过案发现场。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李某事实了盗打彩票的行为。李某关于其兑奖彩票系从他人手中购买的辩解意见与实施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打价值为17872元的彩票,同时盗窃现金3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较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