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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替无名死者索赔1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8:45 海峡都市报

  N《长江商报》供稿

  本报讯 无名女子在车祸中被撞死,湖北麻城市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代其向肇事司机及其挂靠的单位、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8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这起湖北省首例由政府部门为无名死者维权案已由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无名死者获赔182385元。

  今年2月5日晚8时许,一名年约五旬的无名流浪女在麻城被一辆半挂货车撞倒,当场死亡。当晚11时许,麻城警方将逃离现场的肇事司机张保安抓捕归案。警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张保安负全责。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保安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随后,检察院向麻城市民政局发出建议,建议民政部门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张保安赔偿。今年7月29日,麻城市民政局救助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保安及其所在的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无名死者18万余元。8月5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11月14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其后,法院作出判决,张保安和保险公司应赔偿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82385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款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设为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局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上缴国库,国家将这笔款项用于以后流浪人员的救助。

  麻城市民政局表示,待赔偿款到位后,将赔偿款以提存方式或专项基金方式设立专门账户,一旦被害人亲属出现,并得到证实,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赔偿款还其亲属,如果其亲属5年内未出现,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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