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等级坐车 超支自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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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8:53 天津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韩洁 周芙蓉)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办法》规定: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管理办法》指出,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