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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推进农村民主建设地方法规创全国第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14 黑龙江日报

  记者 马述

  

黑龙江推进农村民主建设地方法规创全国第一
人大代表深入社区倾听意见。朱芳菲 本报记者 王振良 摄

  本报讯我省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日前结束。本次换届选举实现了统一时间、统一步骤、统一规范、统一验收、统一发证、统一归档“六个统一”。全省8941个村委会,除
78个村因个别原因没有完成外,全部完成了换届选举。

  本次换届选民登记率达94.13%,参选率达到88.46%,一次选举成功率达到72.3%。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的构成更加合理,基本素质显著提高。有关人士认为,全省村委会民主选举日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得益于我省的村民自治工作起步较早,在村民自治制度的立法方面勇于探索、创新。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袁绍志介绍,针对我省一些村庄面积较大,人口较多,居住分散,村民会议难以召集的情况,1990年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中,第一个将“村民代表议事会”写进了地方法规。1998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村民代表会议”就是借鉴了我省的地方法规。

  袁绍志说,三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村民自治中的一件大事。对此政府参与过多,易有干预之嫌;指导不够,选举难以有序进行。对此1990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在全国第一个将村级选举工作机构确定为“村选举委员会”,由其主持选举,并赋予其在选举活动中履行一系列重要职责。

  此外我省还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第一个将“经常居住地”概念引入村委会选举,打破了将户籍条件作为选民登记惟一依据的传统做法,兼顾了选民的户籍条件和居住地条件;第一个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进行了限定性规定,创造性地解决了村民选举权利的广泛性与候选人条件的先进性之间的矛盾;第一个规定了村委会成员自行解除职务的三种情形,为村委会成员在特定情形下不经罢免、直接终止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全国第一个作出规定:“村会计、民兵连长、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应当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有效整合了工作资源和人力资源,使有关部门在指导村级组织建设上形成合力,解决了村委会成员“有职、有权、有事做”的问题。

  政策解读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最广泛的实践。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并把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农民的生产方式开始发生变化,思想观念有了较大的转变,民主意识大为增强,广大农民不仅重视自己的物质利益,也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从我省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广大农民最为关注的是选举问题,基层干部最不好把握的是选举问题,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中问题最多的也是选举问题。因此,要十分重视从制度上、从根本上保障广大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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