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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健全法制促进社会和谐省委意见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14 黑龙江日报

  省委《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必须从各项制度建设和工作落实上保障民主,健全法制,促进社会和谐,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三项重大举措:

  1、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坚持一个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搞好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完善农村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制度,健全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运行机制,加强城镇社区民主自治;不断创新民主建设的形式和内容,健全公民听证、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信访、监督、陪审制度和办法,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提高依法治省水平,强化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重点是加快推进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卫生、安全生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保障公民权利的地方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公民旁听法规规章提案审议、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政府权力、履行政府职责,建立和实施依法监督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的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问题等。

  3、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核心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司法为民。重点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

司法鉴定、刑事赔偿、
司法考试
等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严格落实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配套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司法民主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改进执行方式,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等。

  关键词 详解公众参与立法机制

  政府立法质量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于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所以,政府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这包括:既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听取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意见;既要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既要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基层部门的意见。聪明才智往往出现在第一线,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往往要向实践寻求。对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既要坚持和发展近年来已经形成的立法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顾问咨询会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又要加紧完善公民旁听法规和规章草案审议、立法联系点、委托起草法规草案、在媒体上公布法规草案、利用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等有效调动群众参与立法的制度,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问题,要经过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要发现问题、找准问题,集思广益、统筹兼顾,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形成比较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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